原告:无锡宝加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席锡元,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新峰,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飞,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宝加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杜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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