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唯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林立新。
委托代理人黄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琦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唯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唯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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