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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清叶园副食品有限公司与张平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无锡市清叶园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吉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平安,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无锡市清叶园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平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市清叶园副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清叶园副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无锡市清叶园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善熠

书记员:裴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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