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清叶园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吉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平安,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无锡市清叶园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平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市清叶园副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清叶园副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无锡市清叶园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善熠
书记员:裴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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