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锡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薛洪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勇,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益飞。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锡燕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吴 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