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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燕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雨凡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无锡市锡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薛洪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勇,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益飞。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锡燕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吴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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