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周玲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曦,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祖新。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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