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周玲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曦,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祖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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