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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周玲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曦,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祖新。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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