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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拈花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拈花湾君来波罗蜜多酒店与上海犀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无锡拈花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拈花湾君来波罗蜜多酒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陈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博,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伟,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犀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浪。
  申请人无锡拈花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拈花湾君来波罗蜜多酒店于2019年6月5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犀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2019年7月24日,无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拈花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拈花湾君来波罗蜜多酒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犀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50元,由申请人无锡拈花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拈花湾君来波罗蜜多酒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章国栋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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