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储文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缘求,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陶颖玲。
申请人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36,926.7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保函作担保。2019年6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36,926.7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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