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邵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佩佩,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原告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现原告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1元减半为4,44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65元,合计7,510.50元,由原告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杨家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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