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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东泖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孟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霁寒,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程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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