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鼎香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罗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香帅(上海)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秀员。
原告无锡鼎香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鼎香帅(上海)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鼎香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鼎香帅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