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陈罗超,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怀宇。
原告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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