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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陈罗超,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怀宇,执行董事。
  原告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被告立即删除其所有并运营的“微鲸VR”视频软件中的涉案电影作品《今晚打丧尸》;2.请求判令被告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合法专有独占性享有电影作品《今晚打丧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及与之相关的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授权,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微鲸VR”视频软件非法向社会公众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影片《今晚打丧尸》尚未在中国大陆院线公映,其侵权行为已对涉案影片的票房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
  被告上海乐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上海乐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系本院辖区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乐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乐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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