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邻里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自诉人与被告人互相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进入自诉人家中,并不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亦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沪02刑终1095号
2014年11月23日晚,自诉人陈某和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市中山南一路XXX弄XXX号XXX楼走廊里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接触,后被众人拉开。廖某某进入陈某家中欲拿凳子反击,陈某、龚某某等人跟入。陈某、廖某某再次打在一起。后公安人员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对陈某处行政拘留10日,对廖某某处行政拘留5日。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与原审被告人廖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在此过程中廖某进入陈某家中欲拿凳子反击,陈某、龚某等人随即跟入,后陈某、廖某再次发生打斗。以上事实,有陈某、廖某、龚某的相关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廖某、龚某辩称其未进入陈某家中,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综观本案事实,廖某、龚某并不具有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隐私、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的主观故意,二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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