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太田贤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传浩,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元,由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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