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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高木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辉,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伊婷,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管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管理人已向原告出具《债权核定通知单》为由,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88.40元,撤诉减半收取8,744.20元,由原告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浦小麟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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