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高木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辉,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伊婷,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管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管理人已向原告出具《债权核定通知单》为由,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88.40元,撤诉减半收取8,744.20元,由原告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浦小麟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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