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関秀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风佳。
被告:广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XXX号二楼自编13号。
法定代表人:孔健涛。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秀军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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