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解决方案(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雪娟,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晟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侯抗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权,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立解决方案(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晟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立解决方案(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被上诉人向本院表示同意上诉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日立解决方案(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71元,由日立解决方案(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42.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71.35元,由日立解决方案(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莹
书记员:马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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