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铁住金物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XXX号三层330室。
法定代表人:岸部俊幸(KISHIBETOSHIYUK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艾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吕益逊,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日铁住金物产(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后,于2019年5月14日发出(2019)沪0115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上海艾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上海艾某服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2019)沪0115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42,853元,由申请人日铁住金物产(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秦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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