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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84********,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住夏河县******自然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旦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号轻型货车沿合作市念钦街由北向南行驶,17时许行驶至念钦街合作市汽车北站门前路段处时,与郭某某驾驶的甘N*****号轻型货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旦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48.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旦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旦某某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东珠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旦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1868919****;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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