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旭动(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管秀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地福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XXX号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奕(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飞(特别授权代理),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旭动(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地福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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