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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军与张云龙、赵人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时军,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召弟,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云龙,男,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赵人爱,男,198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李玉,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张林,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时军与被告张云龙、赵人爱、李玉、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其后,本院发现本案纠纷已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2019年7月4日出具松公(洞)立告字[2019]11799号立案告知书并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具有关联性,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故本案应当作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时军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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