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欣,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育颖,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孙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来,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全,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被告:周明,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被告:莫阳,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羿龙,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来,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斐,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姚九龙,男,198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时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周全、周明、莫阳、陈羿龙、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海斐、姚九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时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时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时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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