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庆双
冯志刚(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时庆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冯志刚,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肇东市。
原告时庆双诉被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新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时庆双的委托代理人冯志刚、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庆双诉称,2015年4月30日,被告郭某某驾驶黑MR0948号
中型自卸货车在绥源公路老向阳路口处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时庆双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原告时庆双住院治疗并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郭某某辩称,我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不予否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与本案事实相符,该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郭某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被告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时庆双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39,016.74元;2、误工费:4,818.00元(2014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00元÷12个月=803.00元×6个月);3、护理费:8,220.00元(2014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人员日平均工资137.00元×6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0元(2015年黑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每天100.00元×32天);5、营养费:3,000.00元(50.00元×60天);6、残疾赔偿金:19,268.00元(2014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存收入9,634.00元×20年×10%);7、交通费80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共计181,322.00元。
原告时庆双应承担181,322.00元中的30%,即54,397.00元。
被告郭某某应承担181,322.00元中的70%,即126,92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如下: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时庆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6,92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鉴定费4,900.0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与本案事实相符,该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郭某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被告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时庆双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39,016.74元;2、误工费:4,818.00元(2014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00元÷12个月=803.00元×6个月);3、护理费:8,220.00元(2014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人员日平均工资137.00元×6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0元(2015年黑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每天100.00元×32天);5、营养费:3,000.00元(50.00元×60天);6、残疾赔偿金:19,268.00元(2014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存收入9,634.00元×20年×10%);7、交通费80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共计181,322.00元。
原告时庆双应承担181,322.00元中的30%,即54,397.00元。
被告郭某某应承担181,322.00元中的70%,即126,92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如下: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时庆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6,92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鉴定费4,900.0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赵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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