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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庆贵与胡德生、许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时庆贵,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德生,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
  被申请人:许平华,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
  时庆贵与胡德生、许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时庆贵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德生、许平华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时庆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德生、许平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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