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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章与沈建明、沈旖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时建章,男,1975年1月8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明,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被告:沈旖灵,女,199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琴,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原告时建章与被告沈建明、被告沈旖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直接向被告沈建明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时建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时建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彩芳

书记员:岳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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