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法定代表人:邢运江,职位:经理。
原告时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时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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