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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66********,汉族,高中毕业,内乡** 建材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住内乡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内乡县** 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擅自组织时某某等人,利用挖掘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在内乡县乍曲镇王井村任宅组、石桥组山坡上挖山修路及开采、加工碎石。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 内乡县** 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28143平方米(折合42.19亩)。本案案发后,内乡县** 建材有限公司积极申请补办林地使用手续, 2019年10月,河南省林业局批复同意** 建材公司孙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使用乍曲镇孙岗村和王井村防护林林地、宜林地共计9.8216公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内乡县** 建材有限公司积极补办林地使用手续,于2019年10月21日取得了《河南省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其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危害后果进行了有效的补救。被不起诉人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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