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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某某盗窃案_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旺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21994********,藏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江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江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9日,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9日22时左右,被告人旺某某伙同同村村民桑某某(已判刑)携带梅花起子撬门进入被害人修某某家储物室盗取牦牛肉前后腿各一只,当晚拿至开藏餐馆的次某某店铺处要求代为保管,并商议于第二天称斤算账卖给次某某。第二天被告人旺某某再次前往次某某餐馆商议贩卖牦牛肉事宜时,因被害人修某某老婆卓某某询问过次某某是否有人卖自家被盗的牦牛肉后,次某某怀疑帮忙保管的牦牛肉为赃物,未购买,旺某某便留下牦牛肉任由次某某是否返还给失主,遂离开**乡逃离。经江达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牦牛前后腿肉在2019年2月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肆仟贰佰伍拾叁元整(4253元)。

2019年2月28日江达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旺某某挂网追逃,于2019年12月30日,在昌都市茶马广场瑞庭酒店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牦牛肉;

2.书证:户籍证明信、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在逃人员登记表、案件来源材料、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情况说明、桑某某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修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旺某某、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江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旺某某伙同桑某某秘密窃取他人价值4253元的牦牛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达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仁青央措

书 记 员:贡嘎曲珍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旺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开示清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牦牛肉已经归还失主。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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