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仑通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政,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文华,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昆仑通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文华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诸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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