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久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方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泉生,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董事长。
被告: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伟,负责人。
原告昆山久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久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久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云开
书记员:顾政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