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亚细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淑慈(HAYASHISHUKUJ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轶汝,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江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亚细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昆山亚细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其与殷某某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昆山亚细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亚细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昆山亚细亚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兰芳
书记员:包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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