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冠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艾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昆山冠奥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艾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进入破产清算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冠奥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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