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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冠奥铝业有限公司与欧艾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昆山冠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艾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昆山冠奥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艾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进入破产清算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冠奥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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