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昆山宏天电机械有限公司与纳瑞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昆山宏天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瑞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昆山宏天电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纳瑞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昆山宏天电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宏天电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