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市易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存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香,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昆山市易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童惠珍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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