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昶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闫月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胤,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比(上海)家用电器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昶昊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赫比(上海)家用电器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昆山昶昊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昶昊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昶昊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山昶昊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秦冬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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