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派诺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钟红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硕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毛履新。
原告昆山派诺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硕贵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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