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瑞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沈业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俊,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辉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时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山瑞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辉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人民币258,396.8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辉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396.88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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