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禾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CHENYEEFATT,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野,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海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艾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禾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海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本院定于2020年3月12日14时整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禾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昆山禾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颖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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