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索菲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谢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致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昆山索菲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冠致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索菲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27.20元,减半收取,计9,06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昆山索菲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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