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吕鸿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鹏通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原告昆山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鹏通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昆山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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