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统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周市。
法定代表人:沈歧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屹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翌鑫,负责人。
原告昆山统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屹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昆山统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统钲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65元,由原告昆山统钲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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