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申请人:恒益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第三层53部位。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区三楼3B室(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忻尚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代树高。
解除保全申请人恒益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0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33,685.6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恒益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恒益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申请合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233,685.64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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