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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清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聪霸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金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旻,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建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吕清,女,汉族,1966年11月12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清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3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清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清的银行存款12,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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