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诚超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奇可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昂奇。
申请人昆山诚超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奇可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昆山诚超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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