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蔡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龙,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福乐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春。
原告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哈福乐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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