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金泰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雪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玉柱,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楷,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凯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葆健。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28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凯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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