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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金泰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凯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昆山金泰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雪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玉柱,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楷,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凯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葆健。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28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凯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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