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闳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牧素萍,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杭正武,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综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杰。
申请人昆山闳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综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41,965.8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保函作担保。2020年5月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上海综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41,965.8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二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30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单嫕 葛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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