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鸿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汪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娟,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凤,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悠疆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鸿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悠疆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鸿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鸿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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