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云辉,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茂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仲容。
第三人:张仲容,男,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蔡坂村蔡坂4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雷雨,男,1990年12月9日生,汉族。
第三人:郭报宁,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
第三人:邱祝平,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云辉与被告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仲容、陈雷雨、郭报宁、邱祝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昌云辉负担。
审判员:陆 茵
书记员: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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