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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云辉与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昌云辉,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茂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仲容。
  第三人:张仲容,男,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蔡坂村蔡坂4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雷雨,男,1990年12月9日生,汉族。
  第三人:郭报宁,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
  第三人:邱祝平,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云辉与被告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仲容、陈雷雨、郭报宁、邱祝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昌云辉负担。   

审判员:陆  茵

书记员: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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