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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明某某与被告方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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