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安旭(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雪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鹰,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晖,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明安旭(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安旭(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5元,减半收取为24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道喆
书记员:秦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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